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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樂(lè )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職權清理目錄匯總表
發(fā)布時(shí)間:2015-12-30
??來(lái)源:縣政府
附件四 | |||
南樂(lè )縣人防辦部門(mén)行政職權清理目錄匯總表 | |||
??? 部門(mén): | (公章) | ||
序 號 | 類(lèi)? 別 | 職權名稱(chēng)及數量 | 調整意見(jiàn) |
一 | 行政許可 | 共 3 項 | |
1 | 人防工程項目(不含單建人防工程項目、不含縣級人防指揮所)審批。 | 保留 | |
2 | 人民防空工程(含通信警報設施)拆除審批。 | 保留 | |
3 | 人防工程使用審批。 | 保留 | |
二 | 行政處罰 | 共 17 項 | |
1 |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(guān)系或者其他利害關(guān) 系承擔監理項目建設工程的監理業(yè)務(wù)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2 |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,弄虛作假、降低工程質(zhì)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。 | 保留 | |
3 | 施工單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義務(wù)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(wù)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4 | 人防工程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、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(jìn)行檢驗,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、試件以及有關(guān)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。 | 保留 | |
5 | 人防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6 | 人防工程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(jìn)行勘察,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(jìn)行設計或者指定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的生產(chǎn)廠(chǎng)、供應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(jìn)行設計等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7 |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人防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8 | 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(gè)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人防工程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9 | 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(zhì)等級承攬人防工程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0 |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,建設單位未向人防部門(mén)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1 | 建設單位未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2 | 建設單位開(kāi)工報告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3 |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、有關(guān)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人防部門(mén)備案等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4 | 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肢解發(fā)包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15 | 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發(fā)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(zhì)等級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(zhì)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6 |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處罰。? | 保留 | |
17 |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;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(zhì)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;違反國家規定,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的主體結構,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;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;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(zhuān)用頻率、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、警報設施的;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、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處罰。 | 保留 | |
三 | 行政強制 | 共0項 | |
四 | 行政征收 | 共 1 項 | |
1 |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(含拆除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) | 保留 | |
五 | 行政給付 | 共 0 項 | |
六 | 行政檢查 | 共 4 項 | |
1 |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。 | 保留 | |
2 |
人民防空工程平時(shí)開(kāi)發(fā)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間開(kāi)發(fā)利用兼 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。 |
保留 | |
3 | 對城市和經(jīng)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(jìn)行監督檢查。 | 保留 | |
4 |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、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。 | 保留 | |
七 | 行政確認 | 共 0 項 | |
八 | 其他職權 | 共 2 項 | |
1 |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(zhì)量監督。 | 保留 | |
2 | 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批。 | 保留 | |
合計 | 共 27 項 |